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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物品冒充高价物品出售如何定罪?
作者:艾小川 发布时间:2013-02-28 14:52:12
【案情】
王某在马路地下通道摆了一个小摊,专门向来往行人兜售一些黄金制品,主要有耳环、戒指、项链等。王某向顾客声称这些黄金制品的含金量在50%以上,但实际上这些物品的主要成分是黄铜,只是在表面上镀了一层黄金。这些物品的售价很低,其中,一对10克耳环的只卖100元,由于买的人较多,王某获利较大。后经人举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王某以镀金的制品冒充含金量在50%以上的黄金制品,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应该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定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并不是从事正常的商品经营活动,其买卖活动具有“打游击”的性质,买卖做成一笔是一笔。其主观上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其次10克的镀金制品正常价值在与10克含金量在50%的黄金的市场价值相差数十倍。王某实际上是利用他人无知或贪图便宜的弱点,以价值极低的物品冒充高价的黄金制品向他人廉价出售,即王某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认为该物品是含金量较高的黄金制品)而作出的将金钱交与自己,王某通过一系列的“买卖”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王某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尽管王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但该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即犯罪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综上,从犯罪目的,犯罪客观方面及侵犯的法益来看,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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