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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哥们出气成抢劫 男子逃亡数载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1 10:52:32


     本网讯(谢明明)   当遇到朋友有难时,我们义不容辞地伸手帮忙,那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当因与人发生争执,不问青红皂白只顾哥们义气出手帮忙时,有时就会酿成大错。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戴小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1年3月10日21时,杨阳(已判刑)在全州县图书馆溜冰场溜冰时,与正在溜冰的蒋永旺相撞。为此杨阳不服,走出溜冰场后与倪日生(已判刑)等人相遇,后杨阳、倪日生将蒋永旺及其同伴蒋磊红喊出溜冰场。并纠集被告人戴小恒其他几个人将蒋永旺、蒋磊红带到凤凰公园内,以要求赔偿医药费为由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阳、倪日生分别持卡刀将蒋磊红杀伤,并抢走蒋磊红现金70元和电话卡一张,抢走蒋永旺现金20元。经法医鉴定,蒋磊红的损伤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案发后,戴小恒一直在逃。2012年7月3日,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戴小恒抓获归案。

    本案民事赔偿,庭审后被告人戴小恒的家长赔偿受害人蒋磊红四万六千元人民币(款已给付),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小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小恒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小恒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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