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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木仍帮转移购买 男子触犯法律被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1 10:58:16


     本网讯(陆荣棉)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朝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5月2日至18日期间,田人吉三次(已判刑)从周嘉胜的林场偷运杉木出来后,把杉木堆放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常么村坡脚屯。被告人罗朝阳帮助田人吉把杉木装上农用车,并跟车到伍绍德、郭秀强(均已被判刑)家帮助卸车。当年5月26日田人吉把偷运出来的一车杉木仅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朝阳,并运到罗朝阳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朝阳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还帮助转移并购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朝阳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朝阳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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