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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搬错东西起争执 内兄杀死妹夫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3-03-01 09:20:59
本网讯(赵子钦)
因搬错东西内兄与妹夫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内兄故意伤害致死妹夫的惨剧。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文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文健到灵山县那隆镇大平村委其妹夫劳保平家搬其之前从广东托运回来的电脑和彩电,误将被害人劳保平的电脑主机拉回家。当晚20时许,被害人劳保平发觉后便打电话与被告人刘文健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文健即将电脑主机送回到被害人劳保平家,双方发生争吵欲打架但被他人拉开,随后被告人刘文健离开。但刘文健不久又转回到被害人劳保平家门口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刘文健驾驶摩托车撞开劳保平家门后与随同的刘朝明、刘朝洲、“木头”(均另案处理)冲上二楼与被害人劳保平相互拉扯、推搡,但被他人劝阻。之后被害人劳保平跑出家外,被告人刘文健持刀追赶,当追至刘清源铺面附近一水果摊处时,被害人劳保平持棍打被告人刘文健,被告人刘文健则持刀刺中被害人劳保平正面颈部致劳保平倒地,接着被告人刘文健便逃离现场,被害人劳保平被刺伤后经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劳保平系被单刃锐器刺中颈前、刺破右侧颈总动脉,导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文健自动投案。 被告人刘文健曾因犯抢夺罪和盗窃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文健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健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被害人挑衅而引发,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文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确因家庭琐事而引发,被告人刘文健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文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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