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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及完善
作者:陆再先 吴锡钧 发布时间:2013-03-01 09:26:20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是扩大审判活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制度的实施,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人民陪审员制度总体上运转良好,对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实体公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于农村和社区,来自于人民群众中间,对农村和社区的情况比较了解,将民间智慧和职业技巧与职业法官的专业法学知识相融合,互相取长补短。人民陪审员参与评议案情的过程,兼顾了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又能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适当考虑,人民陪审员本着良知作出公正的判决,能够预防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同样的,也可减少法官偏私无端的裁决。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全程监督职业法官的审判行为。人民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是以普通的民众身份参与审判,这样就能够很好地防止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滥用职权,适度地压抑职业法官个人的不良好恶、个性,促进实体公正。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公众的司法信任度。 首先,对人民陪审员自身而言,通过岗前培训、审判时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庭审辩论,增进了其自身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活动在人民群众之中,能够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反响的情况及问题,多数时间亦以普通公民的身份生活、工作,与普罗大众接触广泛、深入,在日常生活中,就能达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其次,通过赋予一部分公民与职业法官相同的审判权,是对司法民主的完美。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审判过程中,使其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性的声音,提高了公众的对于司法价值的认知。这样的参与,会让人民陪审员将其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普罗大众中逐渐传递。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普通公众,对判决正当性的认可,部分原因可能会是判决来自普通公众的人民陪审员,而非对其出身的阶层了解有限的职业法官。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司法权力行使。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直接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使法院审判过程直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大大加强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权力的充分行使。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上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尚存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兼职人民陪审员的弊端显而易见。一些兼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少或者没有陪审案件,都是因其自身的职业、居住地与陪审发生冲突所致。 二是目前通常是承办人自己电话通知人民陪审员到庭,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官更愿意选择较有经验和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因此出现了少数人民陪审员频繁陪审,甚至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而有的陪审员由于居住地原因,不方便参与陪审,导致承办人也不愿意通知他们参与陪审。 三是陪审员被动参审的情况未完全杜绝,“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由于一部分陪审员对陪审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清,认为陪审员就是上去坐坐,还有补助,既有面子又有“里子”,何乐而不为。 四是陪审待遇相对偏低,陪与不陪进退两难。 五是未落实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机制,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往往缺乏热情。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误区: (1)对人民陪审员作用和地位的误解。认为人民陪审员是借助陪审制获得审判权的,其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审判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且在防腐拒变功能上缺乏特别之处。 (2)对人民陪审员影响诉讼效率的误解。片面认为由于陪审员的参与,法院既要为这项制度的运行支出费用,又要为所需费用而周折,还会为一个案件的数次召集费时费力。 (3)管理监督存在真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法院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就人民陪审员制度应该完善的措施,笔者谈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是成立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和管理,负责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协助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其任命聘任手续。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回避申请。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他们的报酬予以核实支付,并办理通报表彰和惩处事宜等。以此推动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发挥参审作用。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技能,采取座谈会和培训等形式,为人民陪审员“充电”,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学习有关陪审业务,畅谈陪审经验和体会,组织人民陪审员旁听观摩庭审,为人民陪审员订阅相关的法制学习书刊,并组织人民陪审员一起学习新法律,探讨司法热点问题,会同上级法院与司法局,对陪审员进行上岗培训。 三是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针对不同的案件根据陪审员的职业特点,合理安排陪审员参加庭审,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审阅案件卷宗材料,保证陪审员在开庭前能够熟悉案情,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案件评议时,充分保障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有效地提高陪审员的责任意识。 四是制定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落实陪审工作的经费保障。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量应由法院支付一定的酬金,适当提高陪审补助标准,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而且还能调动法院在陪审制度使用上的主动性,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五是强化法院、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与人民陪审员同庭、同权意识,为陪审价值的真正体现创造条件。首先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陪审制度,使他们摒弃传统认识,从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弘扬现代司法文明、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促进法官廉洁的高度和重要性上来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六是实行双向考核,确保百分百陪审。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要求各业务庭案件只要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有一名为人民陪审员,并将人民陪审员工作列入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责任到部门,作为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庭每月随同司法统计报表一并报送本庭审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同时建立陪审员考核手册,综合记载陪审员履职情况,一人一档,年终考核,对参审较多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履行职务较差的提请免去其陪审员职务。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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