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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粗心驾驶撞伤人 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3-04 08:28:31


     本网讯(秦静 甘祥杨)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雇员粗心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最后促成调解协议:由雇员雇主共同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84000元。

    2011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覃华驾驶客车行驶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由李华伟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华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8627元。2011年5月至8月间,反复遵医嘱转院治疗,共因伤住院期间共151天,共花费医疗费97467.31元,出院医嘱:全休30天。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取证,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华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华伟无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

    另查明,桂F8315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是被告王兰兰,被告覃华是被告王兰兰的雇佣司机,被告王兰兰是雇佣车主,被告王兰兰与被告覃华属于雇佣关系。再查明,原告李华伟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覃华已先后支付给原告医疗费45500元。后经当事人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覃华、王兰兰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9085元。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原告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30050元,扣除被告覃华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45500元,各方当事人确认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外,两被告尚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4000元。本案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覃华、王兰兰自愿赔偿原告李华伟各项经济损失84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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