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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借贷难收回 债主寻求法律帮助获胜诉
发布时间:2013-03-04 08:38:13


     本网讯(吴德)   欠钱还钱,天经地义,拒不还钱,既不合情,更不合法。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额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1年8月10日,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子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4月9日,借款利率为每月15‰,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的,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被告吴子旺以名下房屋设定抵押,同时被告吴子旺之妻俞晓貂出具了共同债务承诺书,同时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俞晓貂为法定代表人)为吴子旺提供保证,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公司按约将160万元借给了吴子旺。2012年4月9日借款到期后吴子旺陆续偿还了本金730000元,利息166000元,余款及利息却一直未还,经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公司多次索要,被告吴子旺均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吴子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主债务人吴子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同时被告吴子旺之妻俞晓貂出具了共同债务承诺书且债务发生在双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俞晓貂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子旺、俞晓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870000元及至2013年1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08200元,还需偿还之后的利息(该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870000元为基数,按22.5‰的月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子旺、俞晓貂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涉及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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