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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多收半年租金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发布时间:2013-03-04 08:55:31


     本网讯(通讯员 曾高峰)   目前的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存在“二房东”现象。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房屋出租人为房东,承租人为房客,房客将房屋以高于原租金的租金转租他人,称为“二房东”。2013年2月2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房东”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强返还原告李琴房屋租金6000元。

    2010年6月1日,被告吴强从房东陈财根手中租得二室一厅住房一套,每月租金800元,租期为二年。后被告吴强将房屋转租给原告李琴,每月租金1000元。2012年6月1日,被告吴强与房东陈财根的租约到期,被告吴强在未告知原告李琴真实情况下,反而继续向李琴收取了2012年6月—12月期间的租金6000元。随后房东陈财根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原告李琴得知真相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强返还多收房租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强在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已经丧失对房屋承租支配权,其再向原告李琴收取租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返还。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琴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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