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未成年人为筹网费杀害摩的司机无知换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04 10:38:05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宁都县三名十六七岁的少年,因一时没钱上网,竟持刀抢劫并杀害一摩的司机。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均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上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曹登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孟达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均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曹登华随身携带一把西瓜刀和一把水果刀,伙同被告人孙上权、孟达林在宁都县城一宾馆附近,以“打的”为名乘坐被害人孔大新的摩托车,将孔大新骗至宁都县竹笮乡赤坎桥西桥头的三岔路口。孔大新停车后准备收取车费时,三人威逼孔大新把身上的钱交出来。遭到孔大新拒绝后,曹登华、孙上权殴打孔大新,孟达林抓住孔大新的上衣并按住孔大新的头部,曹登华用西瓜刀架在孔大新脖子上从孔大新身上搜出一台直板手机,用水果刀朝孔大新的左大腿内侧刺了一刀,孙上权用曹登华带来的水果刀朝孔大新右大腿内侧捅一刀后,将该水果刀随手扔在现场。三人抢得人民币200元后,由孟达林驾驶孔大新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摩托车载着孙上权、曹登华逃离现场。逃离途中,曹登华将西瓜刀扔入河里,三人将该摩托车销赃给修摩托车人。经法医鉴定,孔大新系单刃锐器刺伤左、右大腿中段,导致右大腿中段股动脉、股静脉断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上权、曹登华、孟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夺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抢劫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对其严惩。在抢劫中,孙上权用水果刀刺杀被害人孔大新右大腿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孙上权的作用大于曹登华、孟达林。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孙上权、曹登华、孟达林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上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上权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