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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仍帮贼转移 男子获拘役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04 16:18:34


     本网讯(黄锐 陆军亮)   广西兴业县山心镇男子侯家林怀着没有参与盗窃就不犯法的侥幸心理,帮助他人转移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结果触犯刑律,难逃法律的制裁。2013年2月29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侯家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侯家林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9月底,梁明在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湛江街共创通讯指定专营店门口盗窃了一辆时代绿原牌黑色二轮电动车,后告知被告人侯家林并叫侯家林帮助转移,接着堂而皇之地由梁明开摩托车用胶带拉着被告人侯家林驾驶偷来的电动车往玉林方向逃窜,途经兴业县山心镇大水利附近时,被告人侯家林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电动车并已发还失主。

    被告人侯家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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