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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农妇贪小利盗近一吨废铁自首获管制刑
发布时间:2013-03-05 08:51:59
本网讯(肖福林)
六名均为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因法律意识淡薄,为贪一时之小利,秘密窃取附近一公司的废铁近一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1年12月11日18时许和次日18时许,被告人曾翠丽、唐利花、陈楚怜、曾前玉、陈招弟、黄秀莲从国能赣县某有限公司靠近江口镇的一围墙缺口处进入该电厂,盗得2个皮带压轮和800公斤废铁,并存放于陈楚怜家院内。同月14日,同案被告人刘明山明知陈楚怜院内的铁是赃物,仍予以收购。20时许,被告人刘明山等人在陈楚怜院内切割铁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4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翠丽、唐利花、陈楚怜、曾前玉、陈招弟、黄秀莲、刘明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国能赣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一审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翠丽、唐利花、陈楚怜、曾前玉、陈招弟、黄秀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明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七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判决:均以盗窃罪均判处上述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五百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明山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八千五百元。 曾翠丽、唐利花、陈楚怜、曾前玉、陈招弟、黄秀莲上诉提出,她们是农村妇女,没有文化,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各上诉人系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各上诉人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均以盗窃罪均判处上述六上诉人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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