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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采沙占用耕地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5 10:59:25
本网讯(谢明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每年节节攀升的房价是普通老百姓切身能够体会到的。房地产的火爆也带动了相关周边的产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人在这个行业里干着违法的勾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双喜、何一军拘役五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全州县境内的湘江沿岸蕴藏着丰富的优质的建筑河沙,这引来很多不法分子的非法开采。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蒋欢喜、何一军伙同蒋里寿(未查获)等人未经批准,不顾村里人的反对,擅自在全州县永岁乡南阳村委湘江渡口下游占用何家村耕地里采沙,经有关部门测绘,其非法占用耕地总面积为12816.4平方米,其中已挖沙区4179.4平方米,堆土区8637平方米,并造成5.9999亩基本农田严重破坏,无法耕种。2012年8月3日、20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蒋欢喜、何一军传唤归案。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蒋欢喜、何一军亲属与农田被毁坏户主何路发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蒋欢喜、何一军赔偿何路发经济损失120000元,2012年12月13日已给付20000元,余欠100000元限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欢喜、何一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欢喜、何一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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