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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卡”偷逃过路费 四男子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5 15:18:41
本网讯(通讯员 杨维华)
近日,云南省安宁法院院审理一起偷逃过路费案件,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科银、万从华、郎健、朱有亮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及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等刑事处罚。
2012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科银雇佣被告人万从华(驾驶云A828H7号货车)、郎健(驾驶云AP8486号货车)为驾驶员,先后多次采用由其自己或万从华、郎健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后私自从非法出口驶出高速公路,后由王科银将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以400元或500元每张的价格倒卖给长途大货车驾驶员作偷逃通行费使用。被告人王科银参与偷逃金额为人民币23150元,被告人万从华参与偷逃金额为人民币12692元,被告人郎健参与偷逃金额为人民币5371元。 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有亮先后多次从被告人王科银等人处购买和平村收费站通行卡,以短途通行卡替换长途通行卡的方式偷逃过路费,偷逃金额为人民币403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科银、万从华、郎健、朱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科银雇佣他人倒卡,提供作案工具,获取大部份利益,起主要作用,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万从华、郎健、朱有亮起辅助作用,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有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从华、郎健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科银、郎健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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