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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黑灯混战 村长劝架受伤谁之过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06 08:57:58


     本网讯(通讯员 梁东壁)   七个村民在黑暗的房屋里混战,致使劝架的村委主任受伤,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3年3月5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赔偿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参与打架的七人负同等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2日下午,大新县龙门乡苦丁村村民农家民与赵兴全因琐事发生争吵,农家民遭到赵兴全的威胁。当晚9时许,农家民三兄弟对赵兴全所说的话不服气,遂邀请村委主任许勇一起到赵家评理。当时赵兴全四兄弟正在家里看电视,双方见面后,因语言不和发生争吵,有人将电线拉断致屋内黑暗,双方随之在黑暗中混战,许勇则在门口大声劝阻双方,后农家民三兄弟退出门外,双方才停止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许勇的左手被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事发后,大新县公安局经过侦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因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许勇向大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家四兄弟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8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发时原告在门口劝架,没有参与打架,所以原告没有过错,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由于本案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与农家三兄弟在打架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不能确定是谁打伤原告,所以参与打架的七人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均负有同等的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因原告自愿放弃对农家三兄弟的诉讼请求,所以对农家三兄弟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四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各赔偿原告许勇经济损失12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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