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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抢夺 退赃领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06 08:57:47


     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从背后抢夺他人财物,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共同飞车抢夺案一主犯作出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情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情荣退赔被害人被抢财物现金人民币460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

    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情荣伙同杨建过、虞肖河(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由钟山县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伺机抢夺;8时47分许,三人驾车窜至文教路富江乐园路段,由被告人刘情荣驾驶摩托车从前面靠近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钟田,趁钟田不备,由坐在后面的虞肖河抢走被害人钟田挂在肩膀上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600元、直板手机一台等物,手机折合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刘情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情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乘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情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理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情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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