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广西隆林一男子伪造身份证伙同他人骗婚。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罗伍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令被告人罗伍成赔偿被害人龙静航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
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罗伍成伙同共同作案人杨仕海、梁阿在(均另案处理)到广西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委会龙村,对被害人龙静航进行婚姻诈骗。用事先伪造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梁阿在冒用“韦阿宜”的个人信息,充当要嫁给被害人龙静航的女子,被告人罗伍成冒充“韦阿宜”的哥哥,杨仕海冒充介绍人把“韦阿宜”介绍给龙静航做老婆。在取得被害人龙静航的信任后,梁阿在利用“韦阿宜”这一虚假身份和被害人龙静航于2009年9月18日到广西宾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害人龙静航当天付给被告人罗伍成人民币12000元作为彩礼金,付给杨仕海人民币2000元作为介绍费,三人将上述所诈骗的钱财进行分赃后,被告人罗伍成与杨仕海先返回隆林县,梁阿在也在事后伺机逃离被害人龙静航家返回隆林县。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伍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伍成与其余共同作案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罗伍成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罗伍成辩称未参与诈骗及认为本案证据是虚假的。经查,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无虚假或须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所举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本案事实加于证实,被告人罗伍成参与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被告人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