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苏剑宇)
妯娌之间本应该互相尊重,相互帮助,然而被告人王水英却因种菜之事与妯娌江才凤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水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2日中午11时许,在汪二镇东湖村接家自然村,被告人王水英将妯娌江才凤多年没有耕种的菜地重新垦后种植起来,后江才凤想要回菜地自行耕种,被告人王水英不愿意将重新开垦好的菜地给江才凤,遂与妯娌江才凤发生口角。双方越吵越烈,后江才凤手持木棍,王水英手持茅柴刀发生争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水英将被害人江才凤的右手腕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才凤的伤情构成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水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江才凤医药费共计12,000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另又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计11,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水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妯娌关系,且被告人王水英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水英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