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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怀疑班长因嫉妒刁难自己持刀刺伤对方
发布时间:2013-03-06 10:13:23
本网讯(王世妮)
被告人林聪,未满16周岁,就读于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美德中学,是班里的三好学生,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自小和年迈的爷爷生活,父母为生计,远赴广东打工,是典型的留守儿童。如此乖巧的好学生、好孩子,因犯故意伤害罪,日前,被广西玉林市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9月17日18时许,在兴业县美德中学教室内,被告人林聪因怀疑同学梁智慧嫉妒其成绩好,平时故意借班长之名故意刁难、批评,遂持刀将同学梁智慧刺成重伤。梁智慧的心脏修补为九级伤残,肺修补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人林聪出生于1996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林聪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了解到林聪案发时就读于兴业县美德中学,思想偏激,在校学习成绩优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林聪疏于管教、缺乏沟通。 兴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聪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聪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聪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林聪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林聪宣告缓刑。被告人林聪性格内向,采取极端错误的方法处理同学关系而犯罪,通过庭审教育,已认识错误,决心改过自新。为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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