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荣棉)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案进行了宣判,以刘德香、刘光华、石再祥、钱忠明四名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11月24日13时许,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革步派出所民警黄转宇、梁峻在猪场派出所治安员的协同下赶往猪场乡那绍村抓捕2010年10月12日在金钟山乡牛场村马安屯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犯罪嫌疑人钱忠春。民警黄转宇出示警官证后进入钱忠华家进行搜查未发现嫌疑人,打算立刻到金钟山街上查找。此时,被告人刘德香、刘光华、石再祥、钱忠明以及石再明、钱忠华(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损坏衣柜为由,煽动群众强行将黄转宇、梁峻及两名治安员拉回钱忠华家,控制不准离开,非法要求民警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延误了抓捕钱忠华的时机致其逃脱。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解救被控制民警,并将被告人刘德香、刘光华、石再祥、钱忠明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德香、刘光华、石再祥、钱忠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