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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场地调换拒不付款 新人被酒店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3-07 13:50:26


     本网讯(李媛洁)   一场丰盛的结婚宴是我们传统婚礼中必不可少的,既可以让亲朋好友一起见证新人幸福婚姻的开始,又可以为新人增加喜庆的气氛。但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却有这么一对新人盛卿和陈晨晨,被举办婚礼宴席的福兴酒店告上了法庭,自己新婚宴席场地遭到了调换,瞬间让喜事变成了让他们伤脑筋的官司。

    2012年12月29日,福兴酒店与一对新人盛卿和陈晨晨签订《福兴国际大酒店宴席合同》,约定两人在酒店举办婚宴12桌,每桌999元,宴会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地点设在21楼,结账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晚,结账方式为现金结账,不开发票。合同还对定金交纳、菜单名称和赠送项目作了约定。当日,双方又对原签订的合同进行了修改,宴席地点改为二楼,赠送项目增加了场景布置和投影,其他内容按原合同约定。盛卿及酒店的营业经理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新婚夫妇向酒店交纳了定金2000元,酒店依约履行了义务,两被告也按修改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举行了婚宴。宴席结束当天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消费12987元,扣减已付定金2000元之后,尚欠10987元。新郎盛卿在结账单上签字确认。后来酒店因这对新婚夫妇以酒席地点从21楼改为2楼损害其利益为由拒不付款,酒店认为其损害合法利益诉至法院。

    被告盛卿、陈晨晨法庭上仍然愤愤不平辩称,被告在原告处办婚宴欠到原告费用10987元未付属实,但原告不按合同办,把合同约定的婚宴地点从21楼改到2楼,2楼环境装修很差,事后原告没有向被告道歉,而且态度恶劣,语言嚣张吓被告,所以被告才一直拖延欠款。请求法院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予以驳回。

    经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盛卿签订宴席合同后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双方已按修改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义务,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婚宴款10987元,被告无异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婚宴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占用了原告资金,客观上造成了原告一定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主张支付欠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提出原告不诚信涂改了宴席地点,且事后原告态度嚣张恐吓被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宴席时间、地点更改后,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且双方已按合同修改后的时间、地点履行了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催收欠款函并没有反映到原告恐吓被告。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盛卿、陈晨晨支付原告福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婚宴款10987元和利息。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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