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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法学研究的转型
——从法学期刊无法官问津说起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3-07 11:12:36


    进入法院已经有三四年了,根据笔者这几年的观察,笔者发现法院干警乃至一线法官阅读法学期刊的人甚少,乃至寥寥无几。院里对图书资料室改造后进购了一大批包括诸如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在内的法学期刊群。但却基本无人问津,反倒是一些最高法院研究室等实务系统编著的办案指南、法律法规汇编、法条释义、《人民司法》等实务类图书倒是经常有人借阅和翻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事,其实不只是本院,据笔者的了解,相当多的法院和法官均不喜好阅读法学理论界出版的期刊和著作,自然也就不大喜欢阅读那些法学家的理论文章了,一线法官真正经常翻阅的是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其他法学期刊基本弃之不用。笔者以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因为从事审判实践必然要掌握深厚的法学功底,而法官不读法学著作,不看法学期刊自然也就无法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缺失法学理论养分的浇灌,司法审判之树木自然也就难以茁壮成长。当然全面分析其中的缘由,我们可以说可能是法官不爱阅读,但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法官不阅读法学著作,不掌握法学理论,就无法掌握法律的内涵和正确运用。而且法官在办案实践中愿意求助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办案指南》、《人民司法》亦从反面反证了理由的不成立。或许,我们还可以说法学家所著的理论过于晦涩难懂,法官智识有限,无法参透其中的奥秘,进而用脚投票干脆弃之不看亦是偶然中的必然。

    事实上,笔者以为上述理由均非法官不喜阅读法学期刊的根本所在,法学期刊并未适应法治的转型而推进法学研究的转型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自改革开放重开法治的大幕以来,三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以三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法治之路,基本建成了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法治建设从一片荒芜和废墟之中起步,因为文革对法治的全面否定,加上两千余年的封建人治传统,法治的资源在我国极度匮乏。为尽快确立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我国采取了多快好省的办法,主要是引进域外了法学理论与立法例,这一方面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一片荒芜的空白,另一方面我立法例的大量引进为我国有法可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大大缩短了立法的摸索进程。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国情与西方的差异,域外法学理论、制度与立法例亦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例如,一个简单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反反复复、实践架空便是明证。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主要的价值与作用并非是对法治经验的总结与归纳,亦非法学理论的创新研究,而只是大规模翻译西方法学著作,引进西方法学理论,因而法学界的理论研究自然也就主要纠结于对西方法学理论和立法例的翻译和引进。虽然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不可避免的环节,因为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却并非法治的关键和真谛。法律和法治的生命与真谛在于法律能够得到良好的解释以应对纷繁复杂和流居不变的社会现实,在于能够被得到良好的贯彻与执行,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和解释。

    经过近三十年的大规模立法工程,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立法体系初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落成。既然法律体系基本落成,那也同时意味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已经成为历史和过去,有法可依已经基本解决了,那么大规模的急行军式立法已经无必要,我们不能简单以为法律体系基本成型,法治就已经旗开得胜,可一劳永逸了。法律体系的初步落成只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只是化解了过去法治无法可依的尴尬。但这并非法治的全部内容甚至不是法治建设的主要、核心内容,因为法治国建成的关键在于法律得到良好的解释、遵守和执行,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主要矛盾由“无法可依”向“执法必严”转型,法学研究也当从立法的主战场移师到司法的一线战场。因此,法学家不能安于做一个翻译者,大规模引进域外法学理论和立法例,而当法律运行中的问题尤其是司法领域着力。

    综览我国的法学期刊,大部分期刊和法学家还未能适用这种法治局面的重大转型,未能转变研究领域、体例和方法。法学家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借鉴域外立法模式或立法例的研究套路还有普遍存在,而且这种文章体例与风格在法学期刊中仍然是主流模式与畅销体例。法学期刊刊登的法学作品至今无法完成由立法移师司法,由翻译引进西方法学理论转向本土司法经验的考察与归纳的模式转型。因而法学期刊刊登的很多宏观理论不过是无用的屠龙术,并不能解决司法领域中的诸多的问题,对法官的审判实践并无多大裨益。因为本土法官审判适用的现行生效法律,翻译域外法学理论自然不能为本土司法官解释法律、理解法律、驾驭法律提供多少帮助,翻译西洋法学理论已经脱离了本土的司法实践与智慧经验,而法官审判办案却只能依据本国生效的现行法,而非其他。自然没有什么价值与功用,法官也就失去了对法学期刊的阅读兴趣了。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人民司法》(案例版)却全是对法官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法律理解与解释的方法与技术,因为面向司法的主战场,自然容易引起法官的共鸣,自然让一线办案法官爱不释手。法官遇到诸如各种新类型、在重大复杂等各类疑难杂症首先是想通过参阅《人民司法》获得帮助或赞同,以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与内涵,促进裁判的精准。人民司法刊登的许多司法案例不仅是法官智慧的总结与归纳、法官办案经验的分享,最为关键和主要的是,《人民司法》面向本土的司法实践,以法律解释为己任,契合了当下司法审判的主旋律所在,自然也就为法官们所喜好。幸会的是前不久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的《中国法学》编委会扩大会议,与会法学专家均认识到法治实践的重大转型及随之法学研究模式、法学主流知识的转型,更有激进者陈兴良教授提出“《中国法学》在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情况下,要预见到我们法学研究的理论形态,也会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过去是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逐渐向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转化。在我们发表的论文当中,将来可能更要注重司法适用问题,就是法教义学的问题,可能越来越成为中国法学知识的主流形态。”的设想。

    因而,相信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学研究的模式亦将随之而转换,法律的解释学、教义学将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知识的主流形态和法学期刊刊登作品的主流模式。到那时,案例作为一种新型的论文形态可能登上各大主流的期刊,法官在办案中解惑释疑也不必但单恋一支花,而向《人民司法》独孤求助,完全可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疑难时,翻看法学期刊抑或期许的帮助,法学期刊无法官问津的尴尬或许可以不消自解。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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