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家亮)
美好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否则“劳雁南飞、各奔东西”将在所难免。2013年3月5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谭美玲与被告饶庆国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原告谭美玲与被告饶庆国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生活美满,但自儿子出生后,随着生活压力加大,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产生矛盾,继而发生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之事。为此,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本着挽救婚姻的目的,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但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没有改观,被告还是因琐事经常殴打原告。无奈之下,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但原、被告结婚生育小孩后,家庭负担一下加重,原、被告本应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但是,原、被告之间互不信任,被告又因小事经常殴打原告,继而发生两人分居的事实,由于原、被告之间缺少沟通,造成双方矛盾加深,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生活没有明显改善,反而被告肆无忌惮的殴打原告,无奈原告只能再次起诉离婚并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