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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相撞致一死亡 肇事司机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07 08:24:45
本网讯(毛亚丙)
一无证驾照的男子开车在不是很宽的村道上行驶,由于开得太快酿成事故致人死亡。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唐肖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7月3日13时许,唐肖高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塘湾村往塘源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30分许,行至朝东镇至塘湾村线4KM+500M路段时,与对向陈庆茂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庆茂当场死亡,唐肖高当场昏迷,两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唐肖高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庆茂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唐肖高家属与被害人陈庆茂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己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肖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唐肖高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己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唐肖高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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