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因水泥款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后又纠集多人与对方再次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对方的左手打伤。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月3日15时许,莫鸣与白良忠因水泥款问题,在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深井村发生争执后,纠集莫宇乐等人(均另案处理)再次与白良忠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莫鸣将白良忠左手打伤。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白良忠的伤情程度为轻伤。被告人莫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莫鸣赔偿了白良忠各种损失人民币3582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鸣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莫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鸣与被害人白良忠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莫鸣的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