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自己种植的桉树,滥伐林木面积0.49公顷,蓄积量56立方米。出材量46立方米。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邓父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邓日一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邓日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邓父权、邓日一、邓日二经过协商,决定砍伐共同承包种植的桉树。2012年9月至10月2日,被告人邓父权、邓日一、邓日二在未经贵港市覃塘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自己种植的桉树,滥伐林木面积0.49公顷,蓄积量56立方米。出材量46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父权、邓日一、邓日二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12日、24日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三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邓父权、邓日一、邓日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父权、邓日一、邓日二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邓父权、邓日一、邓日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邓父权、邓日一、邓日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父权、邓日一、邓日二滥伐的林木属其自己种植,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