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西一90后贩卖“K粉”3克获缓刑并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07 09:18:51
本网讯(李剑鹏)
2013年3月5日,广西桂林市龙胜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范军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范军辉(1996年7月13日出生)从龙胜县城“老马”手上得到毒品氯胺酮(K粉)10包,带到龙胜县民族中学,后将该毒品贩卖给同学陈某某(1996年12月5日出生)、梁某某(1996年9月23日出生)、银某某、赵某某(1996年10月7日出生)。2012年10月15日,龙胜县民族中学教师发现被告人范军辉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问,被告人范军辉如实交待其贩卖毒品(K粉)的事实。2012年10月21日龙胜县公安局民警传讯被告人范军辉,扣押了其持有的一包“K粉”(重量0.3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K粉)含有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当面称量记录》、《上交查获毒品登记单》及户籍证明、学校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梁军、赵志荣、银贤华、陈开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范军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贩卖毒品(K粉),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范军辉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且向未成年人贩毒,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军辉被学校老师盘问,如实交待其贩卖毒品(K粉)的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军辉当庭自愿认罪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范军辉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