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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义气替友报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7 09:28:47


     本网讯(秦小燕 秦强)   一男子为替朋友打抱不平,竟然将他人打伤,自己却进班房。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宾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承经济损失人民币2831.6元。

    2011年2月10日13许,被告人宾剑伙同宾康(另案处理)摩托车经过官垌镇平石村委大岭坡村时,见到与宾康有过节的张林驾驶摩托车搭载三个女孩子路过,于是两人开摩托车追上去,被告人宾剑用手将被害人张承拉下车,用手大脚踢的方式打张承,再接着持木棍继续殴打。经广西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承的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张承受伤后于2011年2月10日-14日在浦北县人民医院留医治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承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13.6元,其中医疗费1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73.6元、鉴定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宾剑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之致一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请求中的医药费1980元,鉴定费500元,有收款收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情是轻伤,切实未成年人,住院期间需要人照顾和护理,法院确定需一人陪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73.6元,均按规定计算(其中伙食费按每天40元×4天计算、护理费按每天43.4元×4天计算),予以确认。被害人的上述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被告人宾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该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会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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