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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首尝庭前会议制度
作者:李浣 张丽锋 发布时间:2013-03-08 09:48:19
“关于辩护人提出自首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虽然储某系主动投案,但其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否认定自首,还要看庭审时的认罪态度”。这是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一起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案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时发表的认定意见。作为河北省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试点院,该院又率先进行了一次制度创新。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 在被告人卢某涉嫌强迫卖淫罪、储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辩护人对储某的行为定性和是否自首与公诉人有不同意见。为进一步掌握辩方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态度,有利于庭审时掌握主动,经与主审法官协商,在法院主持下,召开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会前公诉人认真研究了案件,查阅了法律规定,充分准备了会议预案。控辩双方提前交锋,对争议的焦点问题阐明了各自观点并加以论证。在是否认定自首问题上,辩护人同意了检察机关意见。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储某的行为不是组织管理,而仅仅是容留和介绍卖淫;公诉人从事实和法理两方面论证了储某招募雇员、提供卖淫场所和工具、介绍联络嫖客、收取保管嫖资并负责分配的行为,表明其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组织、指挥、管理的作用,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审判人员又询问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证据要提交法庭、是否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问题,避免了在开庭时因上述程序问题而影响庭审进程,起到了提前解决问题、提高庭审效率的作用。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从而令该程序成为具有实质性的处理程序,必将更加有效地保证庭审顺利、高效进行,而检察机关也可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实现追诉犯罪的目的。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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