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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丢失存折身份证 无法挂失状告银行
发布时间:2013-03-08 09:01:05
本网讯(阳瑜 程诗淇)
一拾荒者无身份证而无法挂失存折,遂与银行对簿公堂。2013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公民身份证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柳明的起诉。
柳明,系湖北人,现在桂林以拾荒为生。2012年2月26日,柳明发现其身份证和活期存折被偷走,就立马到桂林市某银行挂失存折。2012年2月27日,柳明在其房门旁找到其活期存折,但是不见了身份证,于是马上到某银行销挂,银行答复原告办理的是长期挂失,要凭柳明本人身份证原件才可销挂。柳明出具其工伤认定通知、伤残鉴定、火车站打印的临时身份证申请销挂,但该银行认为上述材料、证件不能算相关有效的证件。柳明多次去某银行,并多次拨打客户电话,都未能解除销挂的问题。柳明认为某银行对其已构成侵权,故要求销挂,并追究银行责任。 某银行称:银行之所以没有为原告办理存折解挂手续,是因为原告无法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不能证明存折户名与其本人的对应关系。只要柳明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就能够为其办理存折解挂手续。柳明却无法提供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故银行对原告是否适格有异议。在柳明与银行交涉过程中,银行同意为柳明提供回湖北的路费,让其回家补办身份证,但柳明予以拒绝。银行认为其严格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更没有侵犯柳明的任何权利,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难以认定原告的真实身份。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自己与存折上载明的柳明是同一人,因此,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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