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村民陈土付购买他人种植在覃塘镇的桉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滥伐林木面积为0.15公顷,蓄积量26立方米。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土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陈土付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其购买韦刀锋种植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的桉树,滥伐林木的面积为0.15公顷,蓄积量26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土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土付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陈土付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土付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土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土付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