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兆华 梁法贵)
青年男子刘铭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撞倒两辆摩托车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25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铭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1月7日16时35分,被告人刘铭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上行驶,因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没有注意保持安全车速,以至于在发现同向车道前方的蒙盛(另案处理)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连人带车倒在同向车道上,后又因采取措施不及打转向灯驶入对向车道避让,碰撞到罗永理驾车搭载赖盟对向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并碰撞到原倒在地上的蒙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罗永理当场死亡,赖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铭马上拨打“110”和“120”并原地等待交警以及救护人员前来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刘铭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铭所犯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铭犯罪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