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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乘车实为抢劫 无良少年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11 10:17:39
本网讯(毛亚丙)
无良少年为个人玩乐假装搭乘三轮摩托车,将车主骗到一果园内实施抢劫,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捷以搭乘被害人陆津恋三轮摩托车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一个村庄为由,将陆津恋骗至该村附近一果园内。到达果园后,被告人陈捷即在果园房子里找到两根尼龙绳将被害人陆津恋捆绑,抢走被害人陆津恋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元、黑色长虹牌手机一部及陆津恋身份证、驾驶证等物。经鉴定,被害人陆津恋被抢的黑色长虹牌H5018直板手机折合人民币389元。被告人陈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追缴,被害人陆津恋被抢的黑色手提包、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陈捷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五周岁。经法院主持调解,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津恋医疗费、误工费、被抢长虹手机损失、被抢现金、衣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陈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陆津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视为被告人自愿赔偿,悔罪态度较好,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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