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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与人口角用铲雪木锹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1 15:35:11


     本网讯(田芸芸)   日前,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立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立国在王成谦家,与王成谦发生口角,王成谦扇被告人王立国两个耳光,后被告人王立国被马淑云推至院内,王成谦追至院内欲继续打被告人王立国,被告人王立国拿起王成谦家自制的铲雪木锹打伤王成谦头部。经鉴定,王成谦头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经调解,被告人王立国于2013年1月8日赔偿王成谦各项经济损失10 000元,王成谦对被告人王立国故意伤害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国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国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用铲雪木锹打伤受害人,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经法院调解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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