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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形下婚约彩礼如何返还?
作者:刘伟   发布时间:2013-03-11 14:13:28


    【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的12月30日订婚,由原告给付被告结婚礼金48000元。2011年3月16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女方为结婚买嫁妆花费20000元。后双方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举行婚礼后三个月后原告就外出打工,被告孙某则留在娘家待产,2011年10月26日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儿子还不到10个月的时候,被告孙某也外出打工,后来也一直没有回原告家生活,也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彩礼及结婚花费共计53000元。

    【分歧】    

    对孙某是否应退还彩礼,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故孙某应当返还赵某给付的彩礼。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被告孙某已经置办了20000元嫁妆。而且双方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此后生育及养育小孩等生活支出也实际存在,且后续要继续抚养小孩,所以被告可以不退还彩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原、被告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宋某依法应当返还原告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但是本案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原、被告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且原告婚后不久即外出打工,但双方在一起生活的花费和被告怀孕在家生产及生活的费用也不能否认,如若被告全部返还礼金在本案中就显失公平。虽然原告给付礼金是以与被告结婚为前提,而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且已生育了小孩,被告完全履行了一个作为妻子的义务,仅仅是形式上不合法而已。

    其次,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来看,原告在被告生育孩子后并没有支付抚养费,即使原告当时给付的礼金有所剩余,也应当作为支付孩子抚养的费用,所以被告可以不退还彩礼。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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