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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都昌县检察院依法作出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作者:李定华 余敏   发布时间:2013-03-12 11:11:48


    近日,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巴某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考验期为十个月。这是该院自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作出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巴某,1994年8月出生,2012年6月伙同他人抢夺一女子的挎包,包内现金及物品价值总计4000余元。案发后,巴某主动投案,对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将抢得的财物全部退还了被害人,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昌县检察院在办案中根据巴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主动投案自首,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方面的因素,提出了拟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在主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取得他们的一致同意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巴某作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十个月。考验期内,都昌县检察院将会同犯罪嫌疑人巴某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和法定代理人对其进行跟踪教育、考察监督。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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