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仅仅停留在公诉案件本身,而是通过询问其法定代理人、学校老师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深挖其犯罪根源,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从遏制源头出发,进行了探索性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该院未检办在办理被告人甘某、邹某某、易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通过前期工作发现,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均疏于管教,三人经常出入网吧,因无钱上网遂共谋抢钱,并选定了在某网吧上网的马某等四人为抢劫目标,三人在该网吧后采用语言威胁、拿砖头恐吓、脚踢等方式实施抢劫。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三被告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及司法所愿意对三人实施社区矫正、承担帮教责任,本案出庭公诉时,承办检察官对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教育。针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起因,向合议庭提出适用禁止令“禁止其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建议,并要求其法定代理人严加管教。合议庭评议后采纳了公诉人提出的建议,对三被告人作出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判决:禁止被告人甘某、邹某某、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该禁止令为预防三名未成年人再犯罪,规范其日常行为设定了警戒线,也为今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