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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区检察院案管"三位一体"监管模式效果好
作者:沈义 赖奎华 发布时间:2013-03-12 11:21:59
记者3月11日从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了解到,为防止办案前松后紧、案件随意补查延期、隐形超期的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该院今年在管理案件期限方面,探索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案件时效监管模式,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执法规范化。
严格执行期限预警提示。江津区检察院坚持专人负责、定期提醒制度,每周一定期梳理本周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强制措施期限的预警时间分别是:刑事拘留的,期限届满前二日;逮捕的,期限届满前十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前十日。办案期限的预警时间分别是:审查逮捕案件,期限届满前二日;公诉案件,期限届满前十日;侦查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期限届满前十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期限届满前十日。上述预警提示事项由专人口头或电话通知业务部门催办。自该院案管科运行以来,已先后发出期限预警提示230次。对经提醒仍然超期办理的,案管科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考核。情节严重的,计入检察官执法档案。 对退补案件、延长审理期限案件进行必要性审查。由于普通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各个环节,对于有被羁押人的案件,特别是捕后超过七个月未诉、不捕变更强制措施、退补后公安撤回等涉及两个以上办案单位的案件,各家都力图争取延长自己的办案期限。为有效防止办案部门之间相互借用办案时限、变相延期办案,该院案管科在加强本院内部监督方面,要求退补案件必须随案移送退补决定书及补查提纲,并针对补查提纲所列内容,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对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延期案件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自案管科运行以来,已先后对退补案件、延长审理期限案件进行必要性审查50余次。 实行案件移送单位换押模式。在当前刑事案件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没有严格区分的情况下,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起始时间依据,也是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对被羁押人是否超期办案的起始时间依据。该院案管科运行以来,通过与监所部门的沟通联系,发现办理刑事案件有“隐形超期羁押”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规范公正运行。对此,该院提出将本区的换押操作模式,由以往的案件接收单位换押,转变为案件移送单位换押。这一建议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区政法部门贯彻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得到了区其他政法部门采纳。通过对换押模式的完善,该院案管科在收案的时候,既保证了“人案同步”的案件正常流转程序,又能及时发现案件是否超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从两个多月的运行情况来看,“隐形超期羁押”案件已得到有效控制。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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