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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沟排水引纠纷 冲动男子打人领徒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09:00:27


     本网讯(毛亚丙)   “冲动是魔鬼”,一时的冲动,不仅伤害他人,甚至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农田水沟排水引起纠纷的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贺稳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6月10日8时许,唐贺稳与李恋盈因农田水沟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唐贺稳打了一拳李恋盈眼部,造成被害人李恋盈左眼泪道阻塞。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恋盈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唐贺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贺稳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案发当日,被告人唐贺稳与被害人李恋盈因农田排水沟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唐贺稳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恋盈左眼部打伤,造成其左眼泪道阻塞,构成轻伤。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对被告人唐贺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贺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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