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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作者:周春晓 龚秀金 发布时间:2013-03-12 10:19:31
【案情】
2012年2月1日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向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投保林木火灾险。在《林木火灾保险投保单》中,保限期间自2012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2日止;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亦为百色壮牛牧业公司;保险数量为1721.2亩;单位保险金额2904.95元/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保险费率0.8%,保险费12万元。该保险合同还特别约定:1、第一受益人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林木火灾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林木火灾保险》合同签订后,2012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保险费12万元。2012年4月14日,原告投保的该片林木发生火灾。经核查评估,火灾过火总面积78.53公顷(1177.95亩),桉树林木资产总价值为人民币2678233元,此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为626571元。另该片林木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谢兴荣,谢兴荣曾为原告公司董事长。2012年1月和2月,第三人谢兴荣以该片林木作为抵押,为他人向第三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作担保。 原告认为对于该火灾事故被告应支付其保险金3276638.35元,但多次要求被告理赔未果,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保险赔偿费用3276638.35元。 【争议】 对于本案中原告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原告对涉案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理由为:原告非涉案保险林木的所有权人,从保险合同及严格的法律来看,本案原告不具有保险利益。 二、原告对涉案保险林木具有保险利益。理由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林木火灾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了保费,其与被告产生投保关系、保险关系、保险金给付请求关系,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审判】 田阳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410075.35元。 【评析】 这是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新类型案件,对于本案投保人(即原告)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问题,该院审理后采纳了第二种处理意见。该院认为,原告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以公司为投保人在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为第三人谢兴荣产权所有的林木1721.2亩,投保林木火灾险险种。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接受了原告的投保,投保单上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原告公司。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向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出具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原、被告双方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的《附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作为本保单签发者,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受益人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即产生投保关系、保险关系、保险金给付请求关系。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投保的该片林木发生火灾,保险事故出现,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及第一受益人的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均有权向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提起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即原告对本案涉案保险林木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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