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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水沟排水打伤邻居赔钱又伤情
发布时间:2013-03-12 14:59:15
本网讯(通讯员 毛亚丙)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应该好好相处,何必为小事动手。而一男子却因排水沟与邻里起纠纷继而打架,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李赫勇赔偿原告黄晓英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3811.95元。
2012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李赫勇家与黄晓英家因排水沟引发争执,继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原告黄晓英被被告李赫勇用铁铲将头部打伤。为此,原告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颞顶骨骨折,左侧骨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头项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计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14112.2元。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晓英的伤情程度为九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353.6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黄晓英与被告李赫勇因排水沟起纠纷引发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由于原告黄晓英未能约束自己的言行,导致纠纷双方的家庭成员参与,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而使场面失控,是引发本事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应以30%为宜;被告李赫勇在事发后没能理智的面对,用正当的方法进行处理,而是采用过激的伤害行为,致使原告黄晓英左侧颞顶骨骨折,左侧骨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头项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九级残疾,被告李赫勇应对其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应以70%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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