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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作者:郑新君 发布时间:2013-03-12 16:05:50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证人出庭用言辞方式陈述自己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通过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质询,法庭才能正确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然后才能作为据以定案的依据。但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出庭不作证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证人出庭作证由原来的一条增加到了三条,但也只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定条件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几个方面,没有从立法上解决证人不出庭、出庭不作证的问题。本文旨在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谈点自己的浅见。
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的道德水准和作证的意识差,有的证人怕误事嫌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成见,不愿帮忙也不愿得罪;有的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不愿意将事牵扯到自己头上。这些都与社会风气不好,道德水准低下,法律约束力不够有关。2、缺乏对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以及作伪证的制裁制度,现有的法律只规定了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而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或出庭不作证的制裁措施,助长了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极应对的意识。对作伪证刑法虽有伪证罪的规定,但也很原则,操作性不强,难以起到惩戒作用。3、没有设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刑法第308条规定了对证人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只是立足事后对犯罪行为人的惩戒,而不足以保护证人的权益,缺乏预防性措施,难以消除证人的顾虑。 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1、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从立法上完善诚信体系,建立公民的诚信档案,对应当出庭作证无法定特殊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人记入其诚信档案,培养公民出庭作证的道义感和社会责任感。 2、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拒绝出庭的证人,应健全、完善制裁措施。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或不作证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或处罚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就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如果证人拒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法律没有可对其制裁的规定。既然没有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处罚的规定,法院则不能对不出庭的证人给予处罚,从而导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制度显得形同虚设。证人出庭陈述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并通过当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案件真相,从而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公正裁判。可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对法院公正审理案件造成障碍,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就应该在法律上规定,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法定特殊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予以拘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以上强制措施来增强公民对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 3、建立证人宣誓或具结不作伪证的制度。 证人宣誓为现代世界多数国家立法和实践所采用,通过宣誓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其一,从心理上,通过证人宣誓这一威严的形式,对部分企图作伪证者无疑有一定的约束警诫作用;其二,证人在作证前以口头承诺的形式向法庭作出如实作证的宣誓,实际上向旁听观众宣传了公民有忠实于国家法律的义务这一基本道理,强化公民的正义感。其三,证人宣誓也让证人公开表明其作证是履行公民的法律义务,而非为某一当事人说话,从而消除证人作证的心理阴影。我国许多法院已经开始试点证人宣誓或具结不作伪证,收效明显。应以立法形式加一统一。 4、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 对证人的保护,是指国家对证人及其亲属所给予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包括防止证人出庭前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证人作伪证和防止出庭作证后有人对证人及其亲属以殴打、侮辱、诽谤、诬陷等方法打击报复。在保护措施上包括事先预防性保护措施和事后依法追究侵害人责任两个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二)、(四)项和刑法第307条、308条有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但均属证人受侵害后的法律保护,缺乏事先预防性保护。建议在法律规定中应增加对证人事先预防性保护措施,如证人在接到法院出庭作证的通知后认为需要保护的有权申请保护,当地公安机关应无条件的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证人出庭作证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应对证人实施保护;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应加强打击力度,依法严厉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证人解除后顾之忧,勇于出庭作证。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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