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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服刑无力赔偿 征地补偿款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2013-03-13 11:39:05


     本网讯(黎锦东 陈丽媛)   日前,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历时近十年的故意伤害赔偿案。  

    2003年5月,被执行人苏彦、苏艺、苏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年、四年,3人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鹏等人经济损失6万余元付连带责任。由于三位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且家境贫穷,执行法官于2004年8月依法中止执行该案。    

  2013年初,申请人得知被执行人苏彦、苏源家中土地被政府征用,遂向邕宁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冻结了苏彦、苏源征地补偿款共计14.35万元。三位被执行人自知应该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但因服刑多年致使家庭生活条件艰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又被依法征用,希望能通过法院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免去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诚恳的悔罪及赔偿态度获得了申请人的宽容,最终以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共计10万元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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