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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夜车灯刺人眼 路人落桥身亡获赔8千
发布时间:2013-03-13 13:54:42
本网讯(通讯员 卢学知)
3月7日,广西河池市环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开夜车灯光太刺眼致致路人落桥死亡的案件作出判决,夜车司机谭昌赔偿原告蒙江、韦香因蒙防死亡有关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
死者蒙防系原告蒙晓权之父,原告韦香之子,是广西河池市驯乐乡人。2012年8月3日晚20时许,蒙防与本屯的王兰、张海等五人从环江县川山镇古宾村下板屯步行走回住地。当走到该屯前一水泥桥(无防护栏)旁时,被告谭昌自对面相向驶来一辆四轮农用运输车,车牌桂12-72687多功能拖拉机,该车当时已经打开大灯并驶到水泥桥上,蒙防走在王兰、张海等人前面并靠右行走也到桥上,由于该车灯光太刺眼,王兰、张海等人靠左走并停下等车子过桥。该车过桥后即停下来,司机谭昌对王兰、张海等人称有人落水了,这时王兰、张海等人大呼蒙防,但没有回音。当时王兰等人便返回下板屯找来手电沿水渠找均未发现蒙防下落。直到次日11时许,环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开闸放水才发现蒙防尸体。同时,环江县公安局侦技人员也赶到现场,对现场和死者进行勘验。 经通过尸表初步调查检验,死者体表无明显瘀血,也无挫裂创,四肢无骨拆,衣裤无破损,无油污等物附着,因未能对蒙防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无法对其死因进行确认。蒙防从川山镇古宾村下板屯前水泥桥落水死亡,该桥下水渠系被告环江县电业总公司所属的古宾电站发电引用水渠。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环江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环江县电业总公司表示在不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自愿补偿原告蒙江、韦香人民币1万元,原告蒙江、韦香亦表示同意。 环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谭昌与被告环江县电业总公司并非共同实施侵害行为,两者之间不应相互负连带责任。因蒙防从桥上落水死亡结果与被告谭昌驾驶开大灯刺眼有一定的联系,被告谭昌酌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死者蒙防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未注意安全致从桥上落水死亡,对死亡后果的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因第三人都川劳动服务公司与蒙防死亡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环江县电业公司自愿补偿原告蒙江、韦香人民币1万元,原告蒙江、韦香予以认可,该案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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