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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后死亡 家属获赔3.6万元
发布时间:2013-03-13 11:03:36


     本网讯(周军 骆卫锦)   婴儿在医院出生后的第二天死亡,婴儿的父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13年3月12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由被告弋阳县一医院在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罗华凌、夏英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6万元

  2012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原告夏英因腹部疼痛,往701厂医院治疗,因原告夏英可能早产,该院建议转往县人民医院。后因县医院妇产科无床位,遂转往县一医院。当日10时许原告夏丹入住该院待产,12时30分顺产一男婴,重2.35公斤。婴儿随即转该院内儿科观察检查,初步诊断为早产儿。4月23日12时50分,医院向患儿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单。4月24日14时20分左右,患儿出现哭声微弱、四肢轻抖动、四肢末端皮肤青紫,医院组织医生全力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患儿于下午15时11分死亡。5月14日,江西医学会上饶分院对死婴进行了尸检,尸检结论为:患儿因新生儿肺出血症导致急性出血性休克和呼吸衰竭而死亡。5月17日原告提出医疗事故认定申请,7月20日上饶市医学会鉴于原告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对该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事后,原告就患儿死亡有关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死者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合计人民币204867.5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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