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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坟地玩耍被墓碑砸死谁之责
作者:冯林彬   发布时间:2013-03-13 09:16:21


    【案情】

    王甲(10岁)和张乙(11岁)、赵丙(12岁)三个未成年人经常在一起玩。一天,三人正好来到村庄偏僻的坟地玩,在一个刚新建6个月的坟地前,三人围着坟地跑来跑去,甚至三人还不时地推了推新建的墓碑,不知道什么原因,墓碑突然坍塌,将正在墓碑正前方的跑过的王甲当场砸死。

    王甲的父母在王甲死后悲痛欲绝,将坟墓死者的家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甲被新建的坟墓墓碑砸死,因坟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坟墓死者的家属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甲作为未成年人,和张乙、赵丙三人在野外的坟地玩,坟地虽是新建,却在长达6个多月的时间内没有出现意外,却偏偏在三人去玩的过程中坍塌,从常理推测应是王甲、张乙、赵丙三人的人为因素导致坟墓墓碑的坍塌,因此,王甲、张乙、赵丙三人的监护人应当为王甲的死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就本案而言,应综合两种意见来认定责任,坟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对王甲的死承担侵权责任,但王甲、张乙、赵丙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要认定坟墓死者的家属是否要承担责任,必须先理清坟墓死者家属和王甲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甲的死是被坟墓的墓碑砸死,墓碑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建筑物,墓碑死者的家属作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义务保证墓碑的稳固性,实际上,本案中的坟墓死者的家属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见物件损害责任采取的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坟墓死者家属和王甲之间成立侵权法律关系,坟墓死者家属应对王甲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王甲、张乙、赵丙三人的监护人对王甲的死也应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坟墓死者家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要对王甲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从常识讲就有违公平性。坟墓的墓碑已经建成了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当中都没有坍塌,可见墓碑的建设质量没有太大的问题,如有建设质量有问题,不可能就碰巧砸到了王甲,因此,从常理判断,应该是王甲、张乙、赵丙三人作为未成年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因人力作用导致了墓碑的坍塌,只不过没有证据证明而已。但是王甲等三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具有监护职责,理应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王甲等三人跑到野外的坟地玩,其监护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三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对王甲的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既不能僵硬地援引《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使得坟墓死者家属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同时也不能靠常识推测来要求三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责任,应当将两种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公平地在当事人之间划分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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