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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不能对派出法庭提出管辖异议?
作者:卢金   发布时间:2013-03-13 10:06:13


    【案情】

    新塘乡胡某在县城城区骑摩托车将港口镇的丁某撞倒,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丁某将胡某起诉至县法院,县法院将案件移给港口法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塘法庭管辖。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某甲不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管析】

    认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新塘乡和港口镇都有派出法庭的情况下,本案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新塘法庭管辖;2、根据县法院公布的法庭案件管辖范围,新塘法庭管辖被告为新塘乡的相关案件,如果本案由港口法庭管辖,就违反了县法院公布的法庭案件管辖;3、法庭设置的原则就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也遵循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4、如果本案由港口法庭管辖,会给人民群众造成法院不公平的错觉,认为本案审理中,法院存在什么猫腻,会给法院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笔者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不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理由:

    1、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异议针对的是法院管辖问题,对于法庭管辖异议,法律并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不能法院管辖异议来适用法庭管辖异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法院的组成部分,是法院内部的一个机构。本案是由新塘法庭管辖还是由港口法庭管辖,是法院内部的案件管辖分配问题,不论是那一个法庭管辖,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都是以县法院的名义作出,对该案件不服提起的上诉均由中院受理。

    3、虽然根据县法院公布的法庭案件管辖,本案理应由新塘法庭管辖,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是县法院受理后交由港口法庭审理的,是法院内部的工作分配,而且法庭的任务本身就是办理法院交代的审判任务,本案由港口法庭审理并不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

    4、本案由港口法庭审理,虽然会给当事人或者人民群众造成错觉,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都是以县法院名义作出判决,不服均可以上诉,而且上诉均由中院受理,完全可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综上,笔者认为,当事人不能对基层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不过,笔者希望能够从立法上弥补基层法庭案件管辖异议的空白。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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