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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检察院依法办理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作者:夏方珍 王飞   发布时间:2013-03-14 11:31:25


    近日,安徽霍山县检察院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及诉讼规则的规定,对监所在押人员启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利用该院内部办案信息共享和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的执法信息联网等途径,成功办理了该院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陈某某,男,系安徽霍山县衡山镇人,于2013年1月28日因邻里土地纠纷与同村赵某发生争执并进而殴打赵某,致使赵某脸部、手臂等多处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霍山县检察院在受理后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通过进一步与被害人沟通了解到:陈某某并不愿意赔偿被害人医药费,陈某某家人还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威胁并要求私了。霍山县检察院遂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陈某某并将案件在审查后起诉至霍山县法院。

    案件移送法院后,检察官并没有放弃,仍积极做陈某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检察官的耐心劝说下,陈某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主动要求对被害人赔偿并亲自向被害人写了一封诚恳的道歉信,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得知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监所部门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征求侦监、公诉部门的意见后确认陈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霍山县检察院遂向霍山县法院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建议并将陈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在法院的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高工作效率,霍山检察院采取了“分步过滤式”筛选办法。即对所有逮捕的在押人员进行合理化评估:对于涉嫌罪行较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初次审查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进行二次审查;对于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的人员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进行动态的分阶段、多次审查,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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