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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吸毒合伙抢夺 前科男子再次领刑
发布时间:2013-03-14 08:28:47


     本网讯(毛亚丙)   一青年男子不务正业,染上吸毒恶习后,只因无钱吸食毒品,便伙同他人驾车实施抢夺,为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韦剑伙同本村的韦先耷因无钱吸毒,便驾驶一辆摩托车从钟山县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伺机抢夺;11时30分许,二人窜至风雨桥瑞光公园入口处,由韦先耷驾驶摩托车在一旁接应,被告人韦剑则尾随被害女子小赵,趁小赵不备,扯断并抢走小赵戴在脖子上的一段千足金套链,折合人民币1901元。被告人韦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07年9月18日,被告人韦剑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的认为,被告人韦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韦剑在本案前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属于有前科劣迹,又系因吸毒而抢夺,均具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人韦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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