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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80后”小伙使“掉包计”行盗窃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14 08:36:39


     本网讯(罗应培)   听说过三十六计里有“美人计”、“连环计”,但却没听说过有“掉包计”,两80后小伙竟使了个“掉包计”假意掉包行盗窃,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用什么计谋,干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小遥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小品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罗小遥、罗小品共同赔偿失主阳光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0元;责令被告人罗小遥赔偿失主陆秒经济损失人民币48950元;追缴被告人罗小遥销售手机所获赃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案件可以追溯到2012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罗小遥、罗小品和小赵、小何(均在逃,未能查明真实身份)经合谋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老车站候车室,由小赵走过被害人阳光面前故意掉落一个钱包。被告人罗小遥将钱包捡起后示意被害人阳光不要声张,被告人罗小品和小何一起凑过来以要与被害人阳光一起分钱包内的财物为由,将被害人阳光诱骗至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广场舞台旁。此时小赵追上逼问是不是捡到他的钱包,要检查四人身上的财物,被告人罗小遥和小何假装拿出身上的财物和银行卡交给小赵检查,并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害人阳光见此情形也拿出人民币4000元、一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和一张内存有人民币13505.38元的银行卡交给小赵检查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小赵检查后称不是其财物接着交给被告人罗小遥,被告人罗小遥在拿以上财物放回阳光背包时,趁阳光不注意盗走了其人民币4000元、手机并偷换了银行卡,被告人罗小遥、罗小品与小何、小赵支开阳光后从该卡内取走人民币l3400元。所获赃款四人共同分赃,被告人罗小遥、罗小品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350元,手机由被告人罗小遥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罗小遥和绰号叫“帅哥”的男子(在逃,未能查明真实身份)经密谋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广场,由被告人罗小遥走过被害人陆秒面前故意掉落一个钱包,后“帅哥”在陆秒面前将钱包捡起,并示意被害人陆秒不要声张,称一起私分财物,然后诱骗被害人陆秒到本县新州镇武装部宾馆412房假装要与其一同分钱包内的财物。此时被告人罗小遥也追到房间内,说钱包肯定被他们捡到了,逼要两人的银行卡称要检查是否有钱转进账里。“帅哥”假装拿出其银行卡让罗小遥检查,并说出银行卡密码,陆秒见状只好将身上存有52063.84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罗小遥并告知银行卡密码,被告人罗小遥假装用手机核实银行卡,在被害人陆秒慌忙之际,被告人罗小遥用一张废卡与陆秒的银行卡调换,后由“帅哥”引开陆秒,被告人罗小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县政府旁的农业银行用陆秒的银行卡取出人民币20000元,又到新州镇城南菜市场旁的农村信用社取出人民币30000元,共获赃款人民币50000元,二人平分所获赃款。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小遥、罗小品在西林县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罗小品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39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阳光;从被告人罗小遥处扣押了人民币1050元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陆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小遥、罗小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罗小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小品盗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遥、罗小品在法庭上辩解称其行为不是盗窃而是诈骗,经查,虽然被告人以欺诈的手段取得银行卡,但并未达到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银行卡调换后,在被害人未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卡内的存款,符合盗窃罪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终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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