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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检察院强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效果好
作者:孟武   发布时间:2013-03-14 13:52:30


    近日,安徽寿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进一步学习了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逮捕的必要性,以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逮捕是否真的能够发挥作用,为逮捕决定的正确性奠定了基础。

    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贯彻“少捕”、“慎捕”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院在2012年,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170件25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9件211人,不捕31件41人。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羁押,促使侦查机关加快办案进程,改变侦查模式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该院在办理案件中对于逮捕的案件做到及时提审犯罪嫌疑人,通过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更加全面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更加有助于逮捕决定的准确性。在批准逮捕后,其实跟踪案件办理进度,坚决杜绝一步到底的办案模式,在逮捕后积极主动的审查捕后必要性,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规定。

    通过捕后羁押必要性规定的学习,有助于干警全面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的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减少不必要羁押,促使侦查机关加快办案进程,改变侦查模式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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